商丘法院讯 7月7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于2013年8月25日凌晨窜至睢县中医院北病房楼一楼西侧走廊内,趁被害人曹甲睡着之际将其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