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睢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特大盗窃通讯电缆案

  发布时间:2009-04-28 09:41:29


    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4月27日,睢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特大盗窃通讯电缆案,对被告人王金良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蔡解放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徐建伟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王金良赔偿睢县网通分公司经济损失114487元。被告人蔡解放对其中57811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徐建伟对其中6097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11日至2008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金良(曾用名王邦才,绰号良哥,男,32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1995年曾因盗窃罪被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伙同他人经预谋先后17次在睢县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共计2635米价值达114487元,造成2594户居民通信中断累计达841小时。其中被告人蔡解放(绰号熊猫,男,22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参与盗窃电缆价值达57811元,被告人徐建伟(绰号老五,男,38岁,汉族,初中毕业,1993年5月14日因盗窃罪、盗窃枪支弹药罪被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参与盗窃价值达6097元。以上全部所盗割电缆线均由被告人王金良销赃后分赃。

    法院另查明,2008年11月29日11时许,睢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开封市公安局民警的配合下,前往王金良在开封的住处抓捕王金良时,在其住处查获一支黑色转轮手枪及子弹一发。经查该枪系王金良于2008年7月在河南省焦作市长途汽车站附近以12000元购买。现该枪已追缴。经鉴定,该枪可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金良、蔡解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王金良、蔡解放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网通公司通信电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王金良非法持有枪支,侵犯公共安全和国家的枪支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述三被告人分别构成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金良在上述盗割通信电缆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蔡解放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捕同案犯徐建伟,属立功,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金良、蔡解放、徐建伟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457892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