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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4-06-26 09:25:07


    商丘法院讯 车辆行驶过程中货物意外坠落,砸伤了正常行走的路人任某,致使其受伤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与被告商丘支公司协商未果下,任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23日,睢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商丘支公司赔偿原告任某各项损失共计7336.97元,并驳回原告任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26日14时50分许,刘某驾驶豫NA6610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睢县河堤乡河堤集十字街南100米处时,货物不慎从货架上掉落,砸伤由南往北步行的原告任某,致使原告任某受伤住院的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当天,原告任某住进睢县中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伤情为:面部挫裂伤,软组织损伤,花医疗费共计5906.97元。2013年12月29日,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睢公交证字(2013)第1226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该事故是意外事故。同时查明,肇事车辆豫NA6610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商丘支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强制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此案中,刘某驾驶豫NA6610号大型普通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货物不慎从货架上掉落砸伤原告任某,属于因客观意外形成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被告商丘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商丘支公司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其免责事由也只有这一种情形,即事故发生原因系受害人故意造成,除此之外被告商丘支公司被告商丘支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责。而此案中,原告任某并非故意碰撞豫NA6610号大型普通客车形成此次事故,意外事故不属于被告商丘支公司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被告商丘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此案中,被告商丘支公司应把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被保险人的款项直接对原告进行赔偿。该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商丘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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