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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劳动报酬 工人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6-19 11:19:59


    商丘法院讯 因被拖欠劳动工资款,郑某某等五名工人走上了法律维权道路。6月18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人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某5500元,孙某某4700元,王一某4100元,王二某6200元,王三某1800元。

    经审理,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被告李某某雇佣原告王一某、王二某、王三某、孙某某、郑某某五人在其承包的郑州富士康公司的工地上干木工活,后经算账,被告李某某欠原告郑某某5500元,孙某某4700元,王一某4100元,王二某6200元,王三某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提供劳动后,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李某某雇佣原告王一某、王二某等五人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干木工活,应按照约定支付给五原告劳动报酬。本案被告李某某欠原告郑某某5500元,孙某某4700元,王一某4100元,王二某6200元,王三某18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商丘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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