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6月11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郭某所欠货款4700元。
经审理,法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在2008年时,郭某经营销售畜牧饲料,刘某是养鸡户经常在郭某处购鸡饲料,刘某欠郭某饲料款8000多元。后经郭某催要,刘某给付部分款后还欠原告郭某饲料款4700元,于2011年5月3日给郭某出具一欠条。后经郭某催要,刘某拖欠不付。为维护合法权益,郭某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刘某偿付货款4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在2008年在原告郭某处购鸡饲料,欠原告郭某饲料款4700元,于2011年5月3日给原告郭某出具一欠条,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郭某为出卖人,被告刘某为买受人。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原告郭某给被告刘某提供了货物,被告刘某应及时偿付原告郭某所欠货款4700元。被告刘某拖欠不付,应负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