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以修路占用本村土地为由,向工地负责人索要卸车费,最终触犯刑律获刑。6月4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寻衅滋事的案件,一审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管制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和本村村民秦某某、秦一某、徐一某、刘某某、徐二某(均已判刑)等人,在睢县城郊乡某修路工地,以修路占用本村土地为由,向工地负责人李某某索要卸车费,否则就阻止工地卸料并天天过来闹事相要挟。李某某为赶工期,向秦某某、秦一某、徐一某、刘某某等人支付卸车费3500元,众人分肥。案发后,索要赃款退回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某某系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