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任某雇用李某在新乡市获嘉县干内外粉活,活干完后经算账,任某欠李某7039元工资款未结清,并于2013年6月2日给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
后李某多次催要工资款,任某均未支付,李某遂将任某告上法庭。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某雇用李某在新乡市获嘉县干内外粉活,应按照约定支付给李某劳动报酬。任某欠李某7039元工资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李某要求任某支付7039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5月4日,睢县法院依法判处任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李某工资款70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