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如今的很多年轻人都是手机控,更是喜欢用微信摇出个感兴趣的人聊一聊,殊不知摇出来的不一定是缘分,还有可能是个骗局。近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害人就是通过微信摇出了一个大骗子,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文某,曾用名王某华,化名张莉洁),2012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睢县白楼乡赵庄村未婚青年张某某,王某某化名“张莉洁”与张某某聊天交往,谎称其是南京医科大学的学生。随后,王某某又以王某华的名义与张某某见面,谎称自己是“张莉洁”的义姐,“张莉洁”愿意和张某某确立恋爱关系,骗取张某某的信任。此后,王某某一边以“张莉洁”的名义在网上与张某某聊天交往,又以王某华的名义鼓励张某某与“张莉洁”处对象,并多次到张某某家劝说张某某的父母支持张某某与“张莉洁”交往。期间,王某某假借“张莉洁”上学经济困难之名,让张某某往其提供的银行卡上给“张莉洁”汇款。从2012年9月份至2013年2月份,张某某先后向王某某提供的户名为王春丽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中汇入共计43900元;2013年5月20日,王某某又以王某华的名义谎称其父亲病重急需钱,让张某某向其农行卡中汇入1000元。2013年5月份之后,因始终都没有见到所谓的“张莉洁”其人,张某某及其家人对王某华(王某某)产生了怀疑,多次催促其还钱,王以各种理由推托。2013年9月4日,张某某向睢县公安局报案。2013年9月18日,王某某的家人代为退赔张某某损失4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明显,没有犯罪前科,愿意缴纳罚金,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