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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逛居民储藏室 被判刑罚后悔迟

  发布时间:2009-04-22 14:28:00


    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趁夜色掩护“瞄准”居民楼下储藏室行窃,被抓后后悔万分法庭上一再表态“重新做人”。4月20日,睢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官同时建议城镇居民加强对楼下杂物储藏间的防盗意识,以防范一些梁上君子的乘虚而入。

    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深夜,被告人张某拿着断线钳到睢县中心大街长霞广场南何某家的储藏室,用断线钳把储藏室门锁铰断,将何某价值1615元的黑色踏板麦科特牌电动车盗走。尔后,又返回原处,盗走一辆绿色自行车,并将盗窃所得的自行车骑走自用。案发后电动车被追缴发还失主。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储藏室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能诚恳悔罪,所盗电动车已发还失主,并愿意交纳罚金,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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