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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发出首份司法确认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3-08-27 15:46:12


    2013年8月26日,睢县人民法院河集法庭对曹新义与长岗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人民调解协议作出了司法确认。这是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院根据新民诉法发出的首份司法确认裁定书。

    2013年3月,曹新义在长岗卫生院以足外伤就诊治疗,双方因治疗行为发生争议,对赔偿款数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后经睢县长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8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双方对对方能否履行协议心存疑虑,为此,调委会引导双方向睢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案件受理后,我院指定审判人员依法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审查,作出了(2013)睢调确字第1号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裁定书同时明确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确认裁定书自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裁定书后双方当事人均感到自己有了“安全感”,吃了“定心丸”,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司法确认制度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司法确认的程序及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吸收司法解释的合理之处,在特别程序专节中新增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内容。虽然此部分只有两个条文,但意义重大:一是对促进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矛盾纠纷具有积极意义。面对社会转型期内矛盾高发的态势,迫切需要法院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充分发挥职能,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二是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通过对调解协议的确认,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构建我国科学、系统、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三是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变革和民众需求的能动性。司法确认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可供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渠道,有利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四是吸收和巩固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果。根据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地方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改革经验,于2009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确立了司法确认制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得到体现。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司法确认程序,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法律化,标志着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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