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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挪资金 触犯刑律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3-07-31 08:19:59


    商丘法院讯 7月29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资金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李某挪用的资金80000元,责令退赔给睢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至2012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在任睢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某农电管理站农村电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辖区内某乡赵楼村、杨屯村、秦店村、崔黄村的电费共计8万余元用于个人治病和家庭开支,至今不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任睢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某农电管理站电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辖区内收缴上来的电费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直至案件审理期间不予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属于脑梗塞病人,妻子离家出走,本人丧失劳动能力,又独自承担抚养一个7岁儿童,被告人虽有退还其挪用资金的愿望,但因家庭生活困难而无办法退还挪用的资金。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处以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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