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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薛荣等涉黑犯罪一案

  发布时间:2009-03-12 08:20:50


    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3月10日,睢县法院对轰动豫东地区的被告人薛荣、曹伟、赵礼勇、何玉、马大将涉黑犯罪一案作出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薛荣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赵礼勇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曹伟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何玉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马大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将五被告人用于犯罪的工具,赃款、赃物、违法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振(另案处理)在河南省永城市组织、纠集众多“两劳”释放、社会闲散人员、私营业主、公职人员等,争强斗狠、残害无辜,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并有被告人薛荣(曾用名袁爱荣,女,59岁,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永城市酂城镇供销社主任,捕前系永城市人大代表)、曹伟(又名曹阳,男,27岁,汉族,初中毕业,永城市交通局职工)、何玉(女,21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等多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控制建筑沙石料供应、争夺煤炭经营权、强揽工程、利用黑社会组织恶名提供非法保护、聚众赌博、开设娱乐场所、强迫交易,获取经济利益,并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薛荣系李振的母亲,在李振服刑期间,曾电话通知黑社会成员胡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以李振掌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后盾,利用身为供销社主任的职务之便,强迫各村级服务站只能销售自己公司生产的“丰田”牌复合肥,自2002年以来至案发,长期控制酂城镇的复合肥销售,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赵礼勇(又名赵礼永、赵三,男,37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受黑社会骨干成员崔大庆(另案处理)的指使,参与并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曹伟(又名曹阳,男,27岁,汉族,初中毕业,永城市交通局职工)为李振充当保镖,并接受李振指使,从事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何玉(女,21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受李振指使、胁迫从事赌博、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曹伟、何玉、赵礼勇均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

    法院另查明,2005年初至2008年2月,被告人薛荣通过威胁的手段,低价购买得地皮一处;被告人赵礼勇先后4次无故寻衅滋事,将被害人陈勇、姬向峰、阮小平等多人打伤,其中阮小平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被告人曹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经鉴定价值达8713元;被告人马大将(男,19岁,汉族,初中毕业,永城市演集镇地税所协税员)伙同他人无故寻衅滋事,并将李冰、李阳、张阳等三人打伤;被告人何玉在李振胁迫下电话联系刘保成,致使刘保成被砍至重伤。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薛荣、曹伟、赵礼勇、何玉以李振黑社会势力为后盾,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薛荣以威胁手段排挤竞手对手,强迫他人退出交易,低价购买地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曹伟在李振指使下,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赵礼勇、马大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玉明知李振要伤害刘保成,在李振胁迫下,将刘保成约出,致使刘保成被李振殴打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薛荣、曹伟、赵礼勇、何玉等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马大将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玉在别人胁迫下进行犯罪,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她的犯罪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五被告人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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