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在线讯 7月10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许某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月利率2分支付从2011年10月8日至还清款之日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0月8日,被告王某以家庭办事为由向原告许某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被告王某表示2012年10月10日将款还清,并给原告许某出具了12400元的借条。还款到期后,原告许某找被告王某讨要借款,被告王某以目前经济紧张为由没有归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被告王某虽向原告许某出具了借款12400元的借条,但其中含有2400元的利息,应按借款本金10000元计算。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不超出法定利率。对原告许某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