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7月23日,睢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范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2013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范某在帮忙给某宾馆老板娘何某照看宾馆时,潜入何某卧室,将卧室柜子内3100元现金及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盗走,经鉴定价值100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范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根据被告人范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