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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将调解指标量化纳入绩效考核催生和谐司法新局面

  发布时间:2009-07-23 16:05:56


    中国法院网睢县频道讯 睢县法院1-6月份的绩效考核统计中显示,上半年共受理民商案件644件,审结408件,结案率为 63 %,其中调解302件,调解率达74.5% ;上半年共巡回办案380起,巡回调解结案率为82%,;刑事自诉案件审结案件13件,调解12件,调解率为91%;李志军、冯传庚等5名法官审结案件调撤率均占本人所办案件80%以上,成为名符其实的“调解能手”。这是该院将调解指标量化纳入绩效考核,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后,在调解工作中取得的可喜成绩。

    为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睢县法院引导干警从“一步到庭,当庭宣判”理念及时向“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方向扭转,建立绩效考核,将调撤率指标量化,设定民事案件调撤率、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达标值,超过达标值的给予奖励,低于达标值的给予处罚。每月由考核办公室将法官的结案数、调撤数、调撤率统计公布,把调解率最高的法官定为当月的“调解之星”,给予一定奖励,并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提醒、警示。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干警评先评优、晋级的重要参数。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把调解结案作为办案的主要方式和努力方向,要求法官要在开展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在调解形式上求创新,方式求多变、方法上求突破,逐步形成贯穿于立案、庭前、庭上、庭后全过程的调解工作机制,促使调解工作扎根在法官心中。在审理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引入民事案件的调解机制,要求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促成他们达成和解协议,尽量弥补被害人所遭受到的物质损失,对于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的,法院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司法活动中,为了更好地凸显调解的社会效果,该院还在人民陪审员中聘请调解协理员、执行联络员,人民陪审员不仅参与案件的审理,而且兼职调解协理员和执行联络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和执行,缓解审判压力。该院竞争激励机制的建立,极大的调动了干警积极性,他们及时有效地化解了一批社会矛盾,消除了大量的不稳定因素,整个审判工作出现了调解多、判决少,服判多、上诉少,息诉多、上访少的和谐司法局面,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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