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度的高温,这么热的天,你们亲自动手锯树,拆墙,大中午的你们都不休息,看的出来,你们都是为人民办事的,你们让正义得到了伸张,辛苦你们了,以后,我不再上访了……”7月3日,何某握着睢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的手感动地连声致谢。
何某和齐某同属睢县潮庄西村第一生产队村民,1980年原告何某所在生产队按照费闲地分给原告何某的哥哥何大某土地一处,1983年何大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与妻子张某离婚,当时约定:何大某的生活由何某照顾,原来在何大某、张某夫妇名下承包的土地由何某管理。2009年齐某趁何某外出打工时在该土地上栽植杨树十四颗并建起了围墙。双方发生争议后,潮庄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划定该片土地归原告何某管理使用。之后,齐某仍占据此片土地拒不让出。为此,何某将齐某诉诸法院,要求齐某停止侵权,清除其栽植的杨树并拆掉围墙。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告齐某清除在潮庄镇人民政府给原告何某确权的土地范围内的小杨树9棵、槐树1棵、榆树1棵,并清除被告齐某的砖墙以及其堆放的砖块。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齐某拒不履行判决结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何某向睢县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齐某强制执行的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给齐某做了大量思想工作,齐某仍顽固不化,拒不履行义务。7月4日,执行法官们去现场开展执行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案外人何xx(被执行人齐某婆家兄弟)的恶意阻挠,执行法官们给其做了半个小时的工作,才稳定了其情绪。由于申请人户小人寡,没有请到帮忙清除树木和砖墙的人员,执行人员只好亲自动手据树、拆墙。他们顶着炎炎烈日,汗水湿透了制服,不叫苦,不怕累,连续工作了一个小时,才将树木和砖墙清理完。维护了原告何某的合法权益。至此,案件得到圆满执结。这次土地侵权纠纷案件的成功化解,为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积累了一件成功案例,也给社会增添了一份和谐,树立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