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殷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为了钱财,依然铤而走险,与他人进行买卖交易,最终落入法网。7月4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8月26日晚7时许,被告人殷某窜至柘城县城关镇襄山西路盗窃杨进才停放在路边的五菱面包车一辆,盗后卖给尹某(已判刑)。经鉴定,被盗五菱面包车价值4000元。
2011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殷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受他人之托,以700元的价格将一辆黑色弯梁本田摩托车卖给杜某(已判刑)。经查,该摩托车由被害人梁某某于2011年7月1日晚在睢县城关镇诚信网吧门口丢失。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500元。
2011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殷某在明知北方永盛摩托三轮车是被盗车辆的前提下,准备代为他人销售,后被睢县公安局民警从家中查获。经查,该摩托三轮车由被害人黄某某于2011年7月10日在睢县城关镇碧景园小区工地丢失。经鉴定,该摩托三轮车价值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予以买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综合所有事实、情节,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