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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国家违禁物品 不法商贩获刑又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6-28 13:08:22


    商丘法院讯 见钱眼开,唯利是图,往往容易出现问题,马某偶遇“贵人”,两人一拍即合,想出一个“生财之道”,最终获刑。6月27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经营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被告人马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和赃款人民币34.65万元,由扣押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2007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在参加广州举办的成年人用品交易订货会期间,结识了河南郑州某公司的股东浮某某(已判刑)。交易会期间浮某某得知枸橼酸西地那非是生产男性壮阳药的主要原料,并且了解到通过被告人马某可以购买到大量的枸橼酸西地那非原料。二人商定以后,被告人马某便无视国家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的限制,于2007年3月至2008年4月期间,通过他人采集货源,利用物流托运的方式,销售给浮某某300余万元的枸橼酸西地那非原料,其中2008年4月25日被告人马某接受浮某某25.65万元的原料款,因为案发而未发货。被告人马某在销售给浮某某枸橼酸西地那非原料期间非法获利9万元。被告人投案后退缴赃款和非法所得共计34.6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关于《枸橼酸西地那非管理暂行规定》的禁止性规定,非法经营枸橼酸西地那非原料,扰乱了国家药品市场的管理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以后,被告人马某于2012年6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退缴赃款和违法所得,如实供述其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及归案以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马某居住社区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马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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