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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电动车图发财 依法追回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3-06-27 17:18:09


    商丘法院讯 6月26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电动车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罚金人民币1200元。

    2013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蒋某骑着借本村村民杨某的电动车到涧岗乡某村同乐购物广场(超市)买东西时,将被害人贾某的电动车骑走,放在杨某家中。后又让同村村民蒋亚某骑摩托车带其去涧岗乡老关张村同乐购物广场将借杨某的电动车骑回送还杨某。此后,被告人蒋某将贾某的电动车推回自己家中,并更换了电动车车锁。案发后,电动车被追缴发还被害人。经睢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蒋某认罪悔罪,所盗物品已被追缴退还失主,愿意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和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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