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6月25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告袁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滑某工资款25675元。
2010至2011年,原告滑某在被告袁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木工活,工期完成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5675元,因没有现金,被告袁某给原告滑某出具一份欠工资款25675元的证明,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工资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后来不给面见,至今没有给付原告。无奈,原告滑某一纸诉状将袁某告到了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所欠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按期完工后,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工资款,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