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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摩擦报复伤人 赔损失被判管制

  发布时间:2013-06-25 09:37:22


    商丘法院讯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相互间多些帮助,多些包容,才能和睦相处。姜某却因琐事与邻居引发纠纷,一时冲动引发刑事案,害人害己。6月24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姜某管制一年。

    2012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姜某因琐事与邻居韩某发生争吵,后韩某跑到本村杨某的代销点内,姜某追赶到代销点内将韩某殴打致伤。经鉴定,韩某左眼部损伤,构成轻伤;面部损伤和口腔黏膜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审理期间,被告人姜某与被害人韩某及其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姜某一次性赔偿韩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姜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不能理性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姜某认罪悔罪,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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