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6月20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2012年10月26日23时许,睢县城郊乡某村村民朱某利用其从别处获取的被告人余某妻子郭某的手机号码,给郭某发暧昧短信、打骚扰电话,并来到郭某家中。郭某打电话通知被告人余某回家,接到郭某的电话后被告人余某与张某某回到家中,将朱某堵在屋内,余某让朱某脱光衣服,二人对朱某进行殴打,后朱某提出“私了”,余某同意“私了”并向朱某索要10万元现金,朱某表示无力支付,余某便以继续实施加害行为、报警相威胁,并通知朱某家人前来协商,经协商,被告人余某同意给付 2万元后放人。次日9时左右,朱某母亲将1万元现金交给余某,并在担保人保证下又给余某打下1万元的欠条后将朱某领走。当日上午11时左右,朱某的父亲派人将下余的1万元现金交给余某, 同时向睢县公安局报案。经鉴定,朱某背部损伤、双上肢损伤和双下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余某将2万元现金退缴公安机关,由睢县公安局返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非法索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余某退还了赃款,认罪态度诚恳,且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余某虽有犯罪前科,但其刑罚执行完毕后至今已有十年有余,未发现其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结合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