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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嫌夫残要离婚 不合常理法不准

  发布时间:2013-06-21 09:03:10


    商丘法院讯 刘某与李某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双方为了能过得更好,一同去呼和浩特打工,李某在工作中不幸摔伤,造成下肢瘫痪。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6月18日,睢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于2008 年3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婚后育有一子。2012年9月份原、被告同去呼和浩特打工,被告李某在工作中不幸摔伤,造成下肢瘫痪。被告出院后,原、被告回到老家,原告对被告进行了照顾,由于家庭原因,原、被告的父母亲发生矛盾。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被告已经结婚5年多,且生育有一个儿子,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之间在被告摔伤之前没有矛盾。现在被告李伟摔伤,下肢瘫痪,身体上遭受伤痛,生活上需要照顾,心理上需要慰籍,在此情况下,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常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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