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李某为王某提供了劳务,工程完结后,工资款只获得一部分,剩下的多次所要依然无果,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了法院。 6月14日,睢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李某工资款30000元。
2012年春,被告王某找到原告李某,让其带人到商丘建垃圾中转站。工程完工后,支付了部分工钱,下余30000元,被告于2012年5月21日给原告出具了欠30000元的欠条1张。后经原告李某催要,被告王某未付。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随被告王某到商丘工地上打工,后经结算,被告王某于2012年5月21日给原告李某出具了欠款30000元的欠条1份,原、被告双方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付出了劳务,被告就应及时偿付原告工资款。被告对下欠原告的工资款拖欠不付,属违约行为,应及时清偿原告工资款30000元。被告王某主张的该工资款应由承包人杨某偿付,未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