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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利开设赌场 获管制又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6-09 17:13:24


    商丘法院讯 6月8日,睢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张某、李某管制一年;被告人王某管制六个月;四被告均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被告人杨某、张某、王某、李某在睢县长城关镇康乐路租房,放置三台捕鱼机、两台斗地主机具、两台麻将机具,供他人赌博,从中盈利。2012年10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王某、李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张某、李某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于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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