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6月7日下午,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因为宅基纠纷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害人住院后流产。经审理,被告人郭某丽被判处犯故意伤害罪,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4日上午10时30分许,睢县河集乡秦店村村民王一X与王二X两家因宅基纠纷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郭某丽与代某某厮打,代某某受伤住院后流产。经法医鉴定,代某某流产属实,符合外伤性流产的临床经过,伤情构成轻伤。另查明,被告人郭某丽亲属与被害人代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郭某丽赔偿代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处理纠纷时不理智,虽然不是直接至被害人流产,但是对被害人的流产结果负有很大责任,后果严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本案被告人当庭认罪,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主审法官鉴于本案的发生系邻里纠纷引起的,再犯可能性小,并已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办案法官经过统计发现,基层法院90%的故意伤害案件都是当事人的一时冲动发生的,过后都很后悔。可以说感情上很受伤,名誉上受议论,经济上受损失。被打伤的人很没面子,打伤人的受经济、法律双重制裁,可以说都是得不偿失。所以法官希望我们以后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不要太斤斤计较,退一步,海阔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