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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倒卖赃物 被判刑管制罚金

  发布时间:2013-06-08 15:49:41


    商丘法院讯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张某却别出心裁想出一个“生财之道”,专门倒卖来路不明的电动车,从中进行牟利。6月7日,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管制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以1650元卖给同村田某一辆黑色兰贝电动车。经查,该电动车系2012年7月份,睢县尤吉屯乡某村田一某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500元,该车已经退还被害人。

    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购买来路不明的电动车转手倒卖,先后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一辆红色爱德森电动车、卖给王某一辆红色爱玛电动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一辆蓝白相间飞鸽电动车、以900元卖给刘某一辆红色英克莱电动车、被告人自己购买一辆黑色新蕾电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购买的电动车属于盗窃的赃物,其为了贪图利益购买后转卖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2年11月12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之前,属于漏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在睢县公安机关对其传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案发以后赃物已经退还失主,具备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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