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5日睢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2年12月29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王某的白色吉利轿车,副驾驶上坐着王某,后排座坐着赵一X,沿S21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白庙村南时撞到道路东侧的杨树上,致使其和王某受伤,赵一X死亡,车辆损坏的事故发生。经睢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属于亲属,事故发生以后被害人的家人未经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尸体检验,就已经将事情了解,将被害人尸体埋葬。案发后,被告人同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发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赵一X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予以支持。案发以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同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使矛盾得以化解,具备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的态度,对被告人赵某处以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