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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辱骂引纷争 七万赔偿并判刑

  发布时间:2013-06-05 10:16:30


    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崔一某在回家的路上,以他人开车开得快为由,心生不快并予以辱骂,引起纷争,触犯刑律,害人害己。 2013年6月4日睢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崔一某、崔二某犯寻衅滋事罪,对二人各判处管制一年。

    被告人崔一某、崔二某二人系兄弟关系。2013年2月4日晚上8时左右,被告人崔一某酒后和儿子崔X沿南北路一起回家,当走到被害人杨某家门口附近时,适逢被害人杨某坐汤某开的客货车路过,被告人崔一某以客货车开的快为由进行辱骂,由此被害人杨某与被告人崔一某发生言语争执,引起厮打。被告人崔二某闻讯赶到争执现场,对杨某进行殴打,后双方被邻居劝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牙齿脱落,构成轻伤;左眼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崔一某、崔二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一某、崔二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一某、崔二某案发后主动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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