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害人陈某向丁某讨要其所欠工钱,引发纠纷,双方争执期间导致陈某轻伤。5月31日,睢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管制六个月。
2013年3月12日14时许,被害人陈某在睢县尤吉屯乡某村附近见到丁某,便拦住丁某向其讨要拖欠的工钱,二人发生相互撕扯,争执期间导致被害人陈某的右手受伤,经鉴定陈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丁某赔偿被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及偿还欠款共计35000元,协议已经履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同被害人发生民事纠纷期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期间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符合酌定从轻处罚的条件。根据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