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7日,睢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经人介绍在2000农历年12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2002年3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二个女儿。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段,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另外被告,经常说谎话,好逸恶劳,不知道尊老爱幼,无故殴打原告母亲,致使本来不好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且婚生两个女儿由原告抚养,不让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好,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3月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二个女儿,长女张一x于2003年10月10日出生,幼女于张二x于2010年2月26日出生,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原告没有提供出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应给予原、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的判决,并且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法官感言: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之间,应该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同时要勇于担当自己应尽的责任,共同经营幸福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