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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事伤人鼻骨 受刑罚管制一年

  发布时间:2013-05-27 10:05:53


    商丘法院讯  因小事与人产生纠纷,引发厮打并致他人轻伤,最终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5月24日,睢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管制一年。

    2013年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因遭袁某辱骂,与袁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将袁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袁某的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袁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对其量刑时可予以从宽处罚。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与人产生摩擦,引发纠纷 ,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一时冲动,犯下错误,甚至触犯法律,受无谓之苦,损人不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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