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智障女,却还要帮朋友操心给智障女找个“家”,获取赃款触犯刑法,得不偿失。2013年5月22日,睢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仲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6、7月份,睢县河集乡蔡桥村的魏某(已被判刑)将一智障女领至家中,二人共同生活。2010年7月份,魏某因身体有病,让被告人徐某找个人家将该女卖掉。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仲某,让二人给智障女操心找个家。后经王某、仲某介绍,将该女卖给了河集乡蒋楼村的尚某,向尚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徐某给魏某2000元。两天后,尚某又将该妇女退回,魏某与徐某、仲某、王某四人退还尚某现金2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仲某、王某协助他人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三被告人居间介绍,参与拐卖妇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三被告人应当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考虑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