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邻里之间,理应以和为贵,但郭某与代某因宅基纠纷,引发争执,继而打架,致使代某流产。5月20日睢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2月4日上午10时30分许,睢县河集乡某村村民王一X与王二X两家因宅基纠纷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郭某与代某厮打,代某受伤住院后流产。经法医鉴定,代某流产属实,符合外伤性流产的临床经过,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亲属与被害人代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郭某赔偿代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不能理性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当庭认罪,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综合所有事实、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