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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串门走亲戚 危险驾驶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5-20 10:30:57


    商丘法院讯 赵某酒后骑摩托车去走亲戚,自认为安全,不料与骑自行车的徐某相撞并致其受伤,触犯法律,伤人害己。5月17日,睢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这一起危险驾驶的案件。

    2013年2月12日10时左右,被告人赵某酒后骑摩托车去周堂镇徐营村走亲戚,在周堂镇徐营村街上京港超市门口与相向骑自行车的村民徐某相撞,致徐某受伤。经鉴定,赵某血液中血醇含量为210.41 mg/100 ml。2013年2月25日,赵某与被害人徐某达成赔偿协议,赵某赔偿徐某医药费等项费用共计38000元。2013年2月22日,赵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将他人撞伤,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对其量刑时可从宽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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