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郭某去ktv娱乐,碰巧点歌员有事离开,继而心生怨气,用啤酒瓶肆意毁坏包间物品,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触犯法律,后悔莫及。5月14日,睢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郭某管制六个月。
2012年11月26日1时左右,被告人郭某与朋友李一X(另案处理)等六人在睢县城关镇某KTV房间内消费时,被告人郭某及李某因嫌点歌员提前离开而心中有气,郭某用啤酒瓶将该房间内墙上玻璃砸坏,经鉴定玻璃毁损价值为2784元。案发后,二人赔偿该KTV现金三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感言:生活中,切莫一时兴起,惹是生非,破财受刑,得不偿失,受无谓之苦。对待问题,理性一点,给别人一份尊重,也给自己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