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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面前拒不认罪 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13-05-14 13:17:42


    5月10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证据面前拒不认罪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睢县人民法院依据证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付被害人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系叔侄关系,素无间隙,地界相邻,此次的纠纷的起因是耕地边界。案发时是被告人朱某某在犁地,一不小心犁到了被害人地里,被害人不允许,便上前与被告人争辩。被告人便下车顺势给被害人面部一拳,被两名在旁玩耍的证人亲眼看到,并有佐证—被害人被打后向其儿子求救时所说的话。针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被告人辩称说在旁玩耍的证人离事发地太远,看不到的情况,主审法官带着办案人员进行了实际丈量,决定予以采信。法院主审法官考虑到当事人是亲属关系,为了案结事了,把矛盾彻底化解,庭前庭后进行了调解,但是被告人拒不认罪,拒不愿意赔偿。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处。

    法官说法: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如果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的被告人如果能认罪悔罪,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是可以对其量处缓刑的。但是本案被告人不但不赔礼道歉,而且拒不认罪,决不赔偿。本案被告人致被害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被告人拒不认罪,但是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睢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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