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不停地奔波终于让我得到了赔偿,谢谢法官了。”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的外来务工人员老王紧紧拉住睢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的手激动地说。
自“倡导诚信、见证执行”集中活动月活动开展以来,睢县法院广泛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行监督员、群众代表、媒体记者等全程参与,见证案件的具体执行过程,进一步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每个公民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案情的由来是这样的:2010年7月12日17时许,被告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睢县至蓼堤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竖庄变电所门口左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某受伤后被送进睢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13天,花去医疗费5937.31元,被告已给原告支付医疗费450元。为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4231.62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刘某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向睢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5月11日上午,该案承办法官来到被告刘某家中,经现场做工作,被告刘某同意以物抵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现场对其财物进行了清点。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回来的路上,承办法官不禁感叹:有了判决书,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的法律义务,案件就不能算完结。只有这样,案件才算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