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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冲动引发纷争 刑罚并处后悔晚

  发布时间:2013-05-10 10:14:59


    2013年5月9日睢县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4日晚上,被告人黄某在睢县董店乡某夜总会唱歌期间,酒后滋事,用啤酒瓶将包房间内的长虹液晶电视机砸毁,随后,夜总会负责人刘某要求赔偿时,黄某又将刘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损毁的液晶电视价值2094元,刘某的右上肢和左下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2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在睢县罗楼工业园区某木业公司门口拦住同事何某,二人发生争执,黄某用拳将何某的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何某的鼻骨骨折已构成轻伤,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2013年2月21日,黄某在浙江省余姚市某网吧上网时被低塘派出所民警抓获,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亲属与被害人刘某、何某及其亲属分别达成调解协议,黄某亲属代为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和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做什么事情都要三思而后行,切记一时冲动,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甚至触犯法律,理性一点,给别人一份尊重,同时也给自己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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