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本村村民发生口角,引发纷争,丈夫闻讯赶到后,不甘示弱,大打出手,造成他人轻伤。2013年5月8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2日17时许,靳某的妻子刘某与本村村民徐某因口角引起厮打,靳某知情后赶到现场,与徐某的婆母轩某发生厮打。在厮打中,靳某用砖块将轩某眼部砸伤。经鉴定,轩某左眼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2013年2月15日,被告人靳某的妻子刘某和受害人一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靳某赔偿被害人轩某经济损失21000元,已经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某认罪、悔罪,并且已经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遂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靳某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