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6日睢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
2013年2月14早上,被告人闫某在本村与邻居杨某因停电引发的电表问题发生争执和厮打。被告人闫某用砖块将杨某的头部砸伤。经鉴定杨某的头部创口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闫某已赔偿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闫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闫某受管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