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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之下刺伤人 深陷囹圄方知悔

  发布时间:2013-04-26 09:42:30


    本是家庭小矛盾,不料因一时冲动掏出水果刀将劝架人刺伤,自己也深陷囹圄。2013年4月25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单某酒后与妻子王某吵架,其妻子离家。当日19时许,单某到其丈姐夫吴某家找王某时与吴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单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从中劝架的杨某刺伤。经法医鉴定,杨某左侧液气胸已构成轻伤;左肩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右上肢损伤情况待治疗后再鉴定。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单某及其家人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197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酒后与妻子发生矛盾,不听劝阻,持刀伤及无辜,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单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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