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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用他人信用卡取款九千 判拘役还罚两万

  发布时间:2013-04-25 10:27:40


    2013年4月25日,睢县法院依法运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信用卡诈骗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17时35分,被告人刘某到睢县城关镇某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查询存款时,发现被害人李某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上的光大银行卡,被告人刘某当场分五次共取出现金9000元,个人占有。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将9000元现金退出,由睢县公安局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到案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认罪、悔罪,并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还失主,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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