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2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案件,依法以犯伪造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受管制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7月份,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睢县城关镇的刻章店,为他人非法刻制一枚“河南睢县殡仪馆”印章。2012年9月22日,睢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将陈某的非法刻章店查封。2013年3月1日陈某向睢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