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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婚龄结婚 依法宣告无效

  发布时间:2013-04-22 10:53:44


    商丘法院讯 原告张某现年20岁,采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被告蔡某登记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小夫妻发生矛盾,经常吵架生气,原告张某以其登记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未有申请婚姻无效。2013年4月22日,睢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婚姻无效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宣告原告张某与被告蔡某的婚姻无效。

    睢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是1993年1月29日出生的,被告蔡某是1990年4月3日出生的。原告张某采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于2010年12月16日同被告蔡某在睢县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原被告双方没有生育子女。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原告张某是1993年1月29日出生的,至今不满二十二周岁,未到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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