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宋某却因一时起邪心偷卖他人树木,导致自己受到处罚,可谓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2013年4月19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依法以犯盗窃罪对宋某单处罚金1200元(已缴纳)。
2007年3月份,被告人宋某在本村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所在村民组拥有的一棵20多年树龄的大桐树,谎称归其所有,卖给了岳某等人,得款900元。后岳某等人又以1230元的价格将该棵桐树卖掉。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将900元赃款退回。2013年2月5日,被告人宋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宋某案发后主动退赃,认罪、悔罪,且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