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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架材断裂摔伤 发生意外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3-04-08 09:40:04


    2013年4月7日睢县法院审结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2年5月3日下午4时许,原告李某在干活时,由于搭的架子倒塌,致使原告摔伤。当时在乡医院做了检查,当天夜里,李某感到疼痛加剧,到虞城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5天后,转到睢县人民医院治疗,又住院治疗43天。住院期间,被告孙某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2013年2月5日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腹部损失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5月份,被告孙某在虞城县文集乡的新农村工地承包了内粉的工程,其组织20多个人干活,干内粉的工资是每平方6元,架材由被告提供。工人的工资由被告孙某负责发放。原告李某是跟随被告干活的工人之一。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工作,被告负责发工资,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时劳务自己受到损害,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安全施工管理不周,所提供的架材有安全隐患,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在工作时,由于自己不慎摔伤,其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23253.79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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