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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电同居感情不和 返还彩礼好聚好散

  发布时间:2013-04-07 09:50:23


    2013年4月3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析产纠纷的案件。2012年农历正月初六,经人介绍男青年周某与女青年秦某相识订婚。在农历2012年2月22日按照农村习俗,原、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登记手续)。双方同居生活一个月时间,后被告秦某返回娘家,不再与原告周某生活。为此,原告于201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现金50000元及衣物。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官细致了解他们产生纠纷的原因,经审理查明,双方订婚时,原告给被告送彩礼现金20000元及2000元的送好钱;在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当天,原告送给被告上车礼20000元。原、被告同居生活一个月时间,后被告离开原告家,不再与原告生活。

    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虽然已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该纠纷属同居析产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判令被告秦某返还原告周某现金210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至此,案件顺利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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