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9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并依法判处被告人姬某受管制一年。2012年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姬某酒后在本村西桥头,无故将村民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宋某的头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012年10月22日,姬某向睢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姬某一次性赔偿宋某治疗费等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姬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姬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姬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主动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对其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综合上述情形,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