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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创新案件监督卡制度加强廉政监管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3-04-01 09:56:32


    “您好!请您认真填写此卡,以对办案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案件立案、审理、执行、评估、拍卖等过程中有无违反立案、审判、执行、评估、拍卖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实向我院反映。我们将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您。谢谢您的监督和配合!”从3月28日起,睢县人民法院所办结案件的每一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能及时收到该院纪检监察部门以邮寄等方式发送的1份《诉讼(执行)案件监督卡》,邀请其如实填写办案人员办案过程中有无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具体违纪违规行为线索,受到广大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

    为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执行等权力的监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办案人员公正廉洁司法,自3月28日起,睢县法院全面推行新的诉讼(执行)案件监督卡制度,在受理的每一起案件审(执)结后,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放诉讼(执行)案件监督卡,邀请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办案人员就是否依法办案、有无违反“五个严禁”、“十条禁令”等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以确保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廉洁、高效、为民的良好形象。为确保该新的案件廉政监督卡制度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睢县法院采取了以下六项新举措。

    创新诉讼(执行)案件监督卡的适用范围。统一明确为法院负责立案、审理、执行案件的所有办案人员。

    创新诉讼(执行)案件监督卡的适用对象。明确界定为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创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监督内容。具体列明对办案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下列15类行为进行监督:(一)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依法申请法院调取,法院不予调取;(二)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蛮横、粗暴;(三)办案超期限,未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超期移送案卷;(四)庭审秩序不规范,无故推迟庭审时间,庭审时,法官着装不符合规定,随便走动、抽烟、接打手机等;(五)滥用强制措施;(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宴请或财物,或者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七)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八)违反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以各种名义收取当事人的费用;(九)工作日午间饮酒等违反禁酒令规定的情形;(十)违规使用扣押、没收的车辆;(十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损毁证据材料;(十二)违反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十三)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强行要求当事人更换律师;(十四)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立案;(十五)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创新案件信息的取得方式和途径。要求立案庭立案时在信息栏内详细填写案件所有当事人的信息,尤其是当事人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强调审管办要将上述信息作为报结案件时的必填项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报结,并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所报结案件的案号、主审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及各方当事人的上述信息移送监察室。

    创新诉讼(执行)案件监督卡的送达程序和方法。监察室按照收到审管办移送案件的顺序对诉讼(执行)案件监督卡进行编号,于每月5日前以邮寄等方式向上月所报结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发送诉讼(执行)案件监督卡,登记造册,并邀请当事人将填好的诉讼(执行)案件监督卡以信息或邮寄等方式返回至法院监察室。

    创新对当事人反馈信息的处理方式和途径。做到“三个及时” 、“四个一律”、“两个通报”。要求监察室对当事人反馈的信息及时梳理,及时查处,及时将查处情况予以反馈;凡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财物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凡插手案件办理影响司法公正的,一律调离法官岗位;凡贪赃枉法的,一律清除出法院队伍;凡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反映问题所涉及到的人员和部门,每月汇总通报,并记入干警个人廉政档案,同时对发现的好的典型及时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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